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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7-08-18 15:40:00  来源: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报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应急设备、设施;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三)从事港口理货经营:(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或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

1、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①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②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其使用权证明;③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④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⑤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⑥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申请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①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②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其使用权证明;③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