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申报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办理程序:
1、申请;2、窗口受理;3、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
具备申报条件所列各项资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