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申报条件:
1、经营人应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要求和技术条件;
3、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批4、决定
申报材料及数量: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适任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资信证明文件;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0、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11、办公场所证明;
12、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221908 0796-83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