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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07-14 19:05:00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通告
信息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6/07/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00170-0403-2016-0001 责任部门: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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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在用机动车未经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二、本市环保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转移登记业务。全市环检、安检机构不得对本市及外省市的“黄标车”进行环检和安检。
三、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停止进行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交易经营的各项活动。
四、“黄标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的,应先行淘汰自有的“黄标车”,在其“黄标车”未淘汰之前,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五、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六、各县(市、区)要在中心城区、主要国省道干线公路、旅游景区划定黄标车限行范围,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等单位,由本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中,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